联合会章程

深圳市移动通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深圳市移动通信联合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  League            缩写为SMCL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深圳市移动移动通信联合运营服务、渠道、通信设备制造、手机产业链及手机、电源检测认证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移动通信领域的联合会,是非营利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行业的团队力量,资源整合,强化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培育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移动通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移动通信联合领域的调查研究,撰写研究报告,提出本领域发展规划,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参与制订修订通信产品的国家标准和本领域标准的实施;

(二)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移动通信领域的道德准则,大力推动本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本领域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公开发行的移动通信信息报刊和门户网站,通过报刊和网站等多种形式,建立市场信息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通信产品的认证检测;参与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等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移动通讯领域的专家作用,参与政府部门在审批与本领域有关的扩张新建和改造项目的初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协助会员企业进行产品的认证检测;

(六)帮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国际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指导,规范会员企业的境外商务投资考察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七)举办或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

(八)配合国家推进规划落实“一带一路”的具体政策措施,帮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产业发展投融资和培育辅导创业板上市的优惠政策。

(十)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办理的相关任务,开展有利于移动通信联合业发展的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移动通信联合领域及相关部门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团体名誉会员或高级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保持与本会的联系与沟通,会员单位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告之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变更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0226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移动通信联合会

2019年 0226